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细则
为切实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及《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条件、套型、时效的认定
(一)申请条件
1、2人及以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市规划区35平方公里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及以上;
2、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套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60㎡左右套型,高层、小高层住宅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10㎡。
(三)申请时效
申请购房人应在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公告的申办时效内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二、申请家庭的认定
(一)以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为依据作一户认定;
(二)年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非农业常住户口人员,以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单身证明等为依据作一户认定。
三、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
(一)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计入家庭人员数;
(二)夫妻双方一方户口不在城区或一方是农业户口,配偶计入家庭人员数;
(三)寄住、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员数;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义务兵役的军人;
3、正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人员;
4、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员数,随父随母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为准;
5、在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公告之日前因出生、结婚、法定收养而申报迁入申请家庭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五)已申请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员数。
四、申请家庭对象落户时间的认定
落户时间以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时间为准。
五、申请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按同一户内家庭人员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员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共有产权的房产建筑面积,按共有人所得份额计算;
(三)申请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户口不在城区或一方是农业户口,其在户口所在地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计入申请家庭的住房建筑面积;
(四)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公房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五)申请家庭成员所有的非住宅房产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六)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之日前5年内已转让自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计入建筑面积。5年内(含)因城市拆迁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原拆迁住房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七)因申请法院执行而被拍卖抵债的房产,自法院裁定之日起至市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之日止不满5年的,其住房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八)建筑面积未明确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为准。
(九)产权未明确的,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确权为准。
六、家庭人员收入的核定
(一)家庭人员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经营收入、财产租赁收益、财产转让、住房公积金、社会救助金及其他收入等,以家庭人员上一年度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二)有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并经街道签署意见。收入证明须经市民政部门核定。
七、认购程序
(一)申购程序
1、公布销售方案和保障标准
由市建设局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坐落、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方式及申请方式等内容;由市发改局公布住房保障对象的低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市场价格。
2、申请资格审查
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效内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社区予以受理,初审后报街道审查,审查基本合格的,由街道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3、提出申购申请
街道公示无异议的向市建设局提出正式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1)申请报告、《住房保障对象申请表》、《诸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2)户口簿(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3)上一年度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4、审核
由市建设局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审核结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建设局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等。公示期限为10日。
5、核发准购证
市建设局公示无异议的,根据房源情况由申请人参加公开抽(摇)号,抽(摇)中对象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抽(摇)中结果由市公证处公证,并由市建设局向社会公示5日;未抽(摇)中对象第二年度按程序重新申请。
6、择房
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住房保障办公室委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集中抽取选房顺序号,按顺序号到指定地点参加择房,择房结果由市公证处公证。
7、购房签约
在择房后15日内购房人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8、办理权属登记
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权属登记时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国有划拨性质等内容。
(二)销售价格的确定
销售价格=(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单价+(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的商品房单价+附房面积×附房单价
八、取得准购证后对公有房产的处理
租赁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申请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后必须腾退公房,否则取消购房资格,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废止,2年内不得申请。腾退住房面积不计入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内。
九、交易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标准为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市建设局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二)购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等活动;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同意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期限不变。
十、退出管理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建设局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一、其他规定
(一)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已经列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区域范围的,不得申请;
(二)已购房改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承租直管公房、承租单位自管房等福利性住房且家庭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实行货币化分配的单位职工,退还已享受的货币份额,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离婚家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已享受过福利性住房且超过规定标准的,原离婚夫妻双方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因离婚丧失房产的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在离婚之日起满36个月后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夫妻一方在外地,应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住房状况证明和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福利性分房证明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申请购房人承租单位自管房须提交房屋产权方出具的租赁证明;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经查证属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取消资格;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经查证属不符合申购条件的,按原购买价格收回或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价。
十二、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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